英国法院就适用Halliburton案关于仲裁员偏私和保密原则的最新判例
我们此前于2020年12月介绍了英国最高法院就Halliburton Company v Chubb Bermuda Insurance Ltd [2020] UKSC 48一案所作出的判决,该判决是近十年来英国仲裁法上最重要的一个案例,它明确了英国法下关于仲裁员表面偏私(apparent bias)构成利益冲突的判定标准。(请见我们对Halliburton v Chubb案的评论:英国法下关于仲裁员表面偏私的最新立场 —— 英国最高法院就Halliburton v Chubb一案的判决)。
日前,英国商事法院在Newcastle United Football Company Limited v The Football Association Premier League Limited [2021] EWHC 349 (Comm)一案的最新判决中,对Halliburton v Chubb案确立的仲裁员偏私原则进行了具体适用(包括《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在客观评估潜在偏私方面的相关性),提供了富有价值的见解。
该案中,英国商事法院驳回了一项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24条提出的仲裁员撤换申请,同时法院还考虑了可适当偏离《民事诉讼规则》第62.10(3)条项下默认立场(即应对仲裁请求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在指示进行非公开审理的情况下,随后又下令以不作匿名和隐去处理的方式将判决予以公开。关于公开判决的决定已在另一份判决(Newcastle United Football Company Limited v The Football Association Premier League Limited [2021]EWHC 450 (Comm))中进行宣告。
案件背景
Newcastle United Football Company Limited(简称“NUFC”或“纽卡俱乐部”)与The Football Association Premier League Limited(简称“The Premier League”或“英超”)就拟议向一家据称由沙特阿拉伯王国(简称“沙特”)最终控制的公司出售纽卡俱乐部的股份发生争议。
作为英超的股东,纽卡俱乐部受《英超规章》的约束。根据《英超规章》第F节要求,英超可在某些规定情形下取消个人和实体担任成员俱乐部董事的资格,或可提议委任成员俱乐部的特定董事。2020年6月,英超通知纽卡俱乐部称,在纽卡俱乐部股份出售完成后,沙特将会因其对收购公司享有最终控制权而成为纽卡俱乐部的董事。纽卡俱乐部对此不同意英超的看法(特别是《英超规章》第A节载明的定义),并于2020年9月根据《英超规章》规定的仲裁规则对英超提起仲裁程序。
2020年10月,纽卡俱乐部和英超提名了各自委任的仲裁员,并随后这两名仲裁员指定了首席仲裁员(被称为“MB”,第二被告)。10月9日,MB确认不存在使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
10月23日,英超代理律师向纽卡俱乐部代理律师告知大量MB未曾披露的事项,其中包括:
MB过去曾四次为英超提供法律建议(尽管距本案仲裁委任已经过去两年多),其中包括2017年3月(距本案仲裁委任已经过去三年多)就《英超规章》第F节可能的修改向英超提供法律建议。
在过去三年中,英超代理律师已参与12起由MB作为仲裁员的仲裁案件,其中三起仲裁案件中MB是英超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委任的仲裁员(其中两次发生在本案仲裁委任之后)。
纽卡俱乐部认为MB本应该在委任时披露上述信息,并请求MB自行回避。MB拒绝作出回避并说明了理由。
随后,MB于10月28日向英超代理律师发送电子邮件(未抄送纽卡俱乐部代理律师),请求获准以披露信息,即其先前就《英超规章》提供的法律建议并不涉及本案仲裁所关注的第A节。此外,MB还询问英超及其代理律师是否愿意由其继续担任仲裁员,以及是否应该继续如期进行指示聆讯。英超代理律师答复MB称,其有意向纽卡俱乐部代理律师发送关于此事的邮件往来的副本以澄清。MB随后表示其将通知纽卡俱乐部关于相关电子邮件的情况(如纽卡俱乐部提出要求,则英超代理律师披露该等邮件)。MB作出前述通知,并确认先前提供的法律建议不涉及第A节,其不会作出回避。英超代理律师随后致函纽卡俱乐部代理律师,提供了相关电子邮件的副本,并表示英超不会披露受特权保护的先前法律建议。
纽卡俱乐部根据《英国仲裁法》第24(1)(a)条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MB从仲裁庭中撤换,主张公正和知情的观察者基于以下理由可认为MB存在偏私的真实可能性:(1)MB先前曾就《英超规章》第F条提供法律建议(该法律建议可能与本案有关,即便无关仍意味着MB对第A条已有既定看法);(2)MB曾被英超代理律师在其他案件中委任为仲裁员;(3)MB未披露该等委任信息;及(4)MB与英超代理律师之间存在单方面沟通。
此外,纽卡俱乐部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62.10(1)条请求对该申请进行公开审理,理由是案涉争议的存在及其主题已经为公众所知。
法院判决
(i) 保密性
法院驳回了关于公开进行审理程序的请求。
正如Halliburton案所确认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62.10(3)(b)条默认的立场是法院对与仲裁相关的请求应进行非公开审理。案涉争议的存在及其主题已为公众所知这一事实并不构成偏离该立场的充分理由。这是因为可能在针对该申请的庭审中被提出的“争议的细节”尚未进入公共领域。
御用大律师HHJ Pelling称,仲裁程序中的公共利益并不是支持进行公开审理的一个考虑因素。他不同意纽卡俱乐部关于英超具有规管职责的看法,认为这“自始至终”都是私人纠纷。对于公众关注的担忧很可能是将争议首先提交仲裁的原因之一。鉴于纽卡俱乐部在本案中未提出新的法律观点,其在法律方面的主张(即本案涉及公共利益)也被驳回。
御用大律师HHJ Pelling指出,对于是否应进行非公开审理的问题,Halliburton案并未将对仲裁员的身份的保护排除在相关考量之外。但是,仅在特殊情况下保护仲裁员的身份才具有重要性。“仅在确定仲裁员身份不符合维持仲裁保密目的的情形下”或“出于与仲裁员隐私权或自身安全有关的特殊原因”,这一点才是合理的。
尽管法院决定进行非公开审理,但法院随后允许对判决予以公开。法院援引了Moscow v Bankers Trust一案,认为开展仲裁活动的行为标准这一问题涉及公众利益,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公开判决内容会造成任何损害。
(ii) 公正性与披露义务
法院驳回了根据第24条提出的申请,认为:无论是单独考虑还是综合考虑,纽卡俱乐部所提出的理由均不会让公正和知情的观察者在考虑各项事实后仍认为MB存在偏私的真实可能性。在作出这一结论时,御用大律师HHJ Pelling考虑了近期最高法院在Halliburton案中重申的判断仲裁员偏私的既定标准。在考虑MB是否本应作出披露时,他参照《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简称“《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重申了Halliburton案提出的立场,及即尽管《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不具有约束力,但却是可以评估潜在偏私的“实践基准”。
对于第(1)项理由,御用大律师HHJ Pelling认为,提交仲裁的争议涉及《英超规章》第A节载明的定义。没有迹象表明仲裁庭需要在仲裁程序中考虑第F节的条款(即先前法律建议所涉对象)。尽管英超就先前法律建议主张特权保护,但是MB和英超代理律师,以其相当的专业身份,已通过证据证实先前法律建议并不涉及第A节。因此,法院认为,MB过去曾就《英超规章》向英超提供法律建议并不会对本案争议问题产生预先判断的风险。
对于第(2)项和第(3)项理由,御用大律师HHJ Pelling认为,鉴于该法律建议是在三年之前提供且所涉问题有别于本案,《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并不要求对此予以披露。虽然MB本应披露2018年接受的两项法律服务指示,但是该等指示与本案仲裁所涉的问题无关,亦未表明该法律服务关系仍然存续。对于仲裁员委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该案属于体育仲裁,具备丰富经验且符合资格的仲裁员相对较少。此外,《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并未要求MB披露英超代理律师先前其的委任,因为在本仲裁开始前的三年中MB接受英超代理律师委托的次数未超过三次。法院还指出,MB在本案仲裁中系担任首席仲裁员而非当事方委任的仲裁员。
对于第(4)项理由,御用大律师HHJ Pelling认为,MB需要征得英超的同意才能披露先前法律建议,因此其不能因未抄送纽卡俱乐部代理律师而受到指责。然而,他亦表示MB在私下与英超就回避问题或指示聆讯问题进行沟通时可能存在某些判断错误。但是,考虑到MB的声誉以及其愿意向纽卡俱乐部代理律师公开相关电子邮件的情况,法院认为,总体而言,公正的观察者不会得出存在证据表明MB存在偏私的真实风险的结论。
评论
虽然御用大律师HHJ Pelling认为该案并未在任一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但是该案判决是适用Halliburton案关于保密性和仲裁员偏私的原则的首例案件。该案表明证实存在表面偏私并说服英国法院的难度以及对此主张应采取基于大量事实的证明方法。该判决清楚表明法院不会基于争议涉及的公共利益问题而允许对与仲裁相关的请求进行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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